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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10月1日起施行 侵占电梯广告收入最高可追刑责
    浏览次数:188 投稿:超级管理员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09-22
    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10月1日起施行 侵占电梯广告收入最高可追刑责》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据为己有,是否侵犯小区业主权益?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,又将受到怎样处罚?新修订的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,针对物业服务标准、公共收益管理、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
      9月17日,郑州市召开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专题新闻发布会,对《条例》进行解读。□东方今报·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宋迎迎

      《条例》多举措

      解决业主委员会问题

      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,郑州市全市范围共有居民小区7686个,其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325个,业主组织覆盖率不足5%,相对沿海城市,成立比例较低。

      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未按期召开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。逾期仍不召开的,由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;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、表决难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,可以采用书面、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信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。

      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,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、居(村)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,主要任务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,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

      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

      作为物业服务中的重要一项,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和使用是人们关注的重点。

      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、工会主席张振峰在发布会上表示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、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,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,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。

      新修订的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明确规定: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、电梯间、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擅自挪用、侵占。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等用途,而不能挪用,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。另外,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。

     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责令退还,处以挪用、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  张振峰说,市民如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,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。“我们会依法予以查处,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。”

      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将受重罚

      在具体生活中,有些市民会遇到物业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,这些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?

      对此,《条例》规定,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气,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、入户、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区县(市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    ■延伸阅读

      哪些属于公共收益?

      公共收益的范围有哪些?记者注意到,根据《条例》,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:

      (一)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、公共场地、绿地、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;

      (二)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、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;

      (三)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、电梯间、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;

      (四)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、损害所得的补偿、赔偿费用;

      (五)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;

      (六)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;

      (七)公共收益的孳息;

      (八)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。

      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,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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